- 索 引 号:QZ10110-1000-2018-00015
- 备注/文号:永人社〔2018〕79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9-03
永人社〔2018〕79号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
现将《永春县技能大师评选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永春县委组织部 永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3日
永春县技能大师评选规定(试行)
为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加快我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我县高技能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发扬工匠精神,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立足岗位、钻研技能、多做贡献的积极性,根据《永春县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永委〔2012〕6号)和《泉州市技能大师评选规定(试行)》(泉人社〔2016〕15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评选的范围和条件
凡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民营、合资、股份制和个体经济组织),符合评选条件的自由职业者,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从业5年以上,并在生产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永春县技能大师的评选。
(一)职业技能水平在同行业、同工种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开展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有突出贡献,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刻苦钻研技术,德艺双馨,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方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三)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全县影响力的;
(四)在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过程中能够使科学技术快速转为现实生产力的;
(五)近年来获得永春县技术能手称号、县级及以上其他荣誉称号的;
(六)参加乡镇、县级行业或协会及以上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前3名的选手。
二、评选方法和程序
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对县技能大师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技能水平进行综合评审和考核。
(一)申报推荐。凡符合评选范围和条件的,可采取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或者被推荐对象所在单位根据评选条件推荐候选人。
(二)推荐主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各乡镇应做好组织宣传工作,积极发动本辖区内符合评选范围和条件的人员参加申报;省属在永企业、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符合评选范围和条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三)个人提交材料
1.《永春县技能大师申报表》(附件1);
2.不少于1200字的事迹材料;
3.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专利、获奖情况及对应上述评选条件的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
4.对照《永春县技能大师候选人评分表》(附件2)的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5.以上2、3、4点材料应设计个人封面,整理、装订成册。
(四)初审和复审。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对本辖区内申报对象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省属在永企业和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申报对象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填写《永春县技能大师推荐汇总表》(附件3)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人员对上报人选进行复核,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报送专家评审小组评审。
(五)专家评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年度参评人选涉及的专业范围,抽调有关专家组成永春县技能大师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小组按照《永春县技能大师候选人评分表》进行独立评审、打分,并对评审对象进行简要评价。
(六)实地核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初选对象进行实地考察。
(七)综合评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领导和股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综合评审小组,组长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综合评审小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实地考察等情况,逐一进行认真研究、评审,确定永春县技能大师建议人选,并提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务会研究确定。
(八)征求意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经综合评选确定的永春县技能大师候选人应征求所在辖区或单位的综治、计生等部门的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还要征求纪检部门意见,填写《永春县技能大师评选征求意见表》(附件4)提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公示人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县技能大师候选人名单报送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十)批准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给予审批公布。
三、表彰和奖励
(一)永春县技能大师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表彰5-10名。入选者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授予“永春县技能大师”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纳入永春县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应工作生活待遇。
(二)对取得永春县技能大师称号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择优推荐参加“泉州市技能大师”、“福建省技能大师”等相关评选。
(三)永春县技能大师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其在技能培训、技术攻关、师带徒等方面的作用。企业应探索建立完善职业技能水平与工资福利相挂钩的利益分配机制,并向技能大师倾斜。技能大师的技术成果转化所得利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其个人。
四、管理
永春县技能大师实行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县技能大师在企业、公共建筑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一)永春县技能大师应承担社会服务任务,积极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师带徒技艺传承等活动。
(二)各行业、企业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县技能大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技术交流和带薪休假。
(三)永春县技能大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给予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永春县技能大师信息库,联合所在单位对其实行跟踪管理。
(五)对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往外县区的,可继续保留永春县技能大师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六)获得永春县技能大师称号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技能大师荣誉称号及相关待遇:
1.未遵守职业道德等原因,对工作或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2.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4.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出现重大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享受技能大师称号的。
五、本规定由永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永春县技能大师申报表
2.永春县技能大师评选征求意见表
3.永春县技能大师候选人评分表
4.永春县技能大师推荐汇总表
关于印发《永春县技能大师评选规定(试行)》的通知(文件及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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