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14-2500-2019-00002
- 备注/文号:永司〔2019〕2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1-09
永司〔2019〕2号
各股、室、局、处、中心:
为进一步改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决算制度,现将《永春县司法局预决算公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春县司法局
2019年1月9日
永春县司法局预决算公开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精神,进一步改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和《永春县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永财预[2017]1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预决算,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
第三条预决算公开的原则如下:
(一)积极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以下简称涉密信息)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二)强化责任。坚持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切实履行职责,依法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
(三)促进改革。以公开为抓手,通过预决算公开促进财税体制改革和其他相关领域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促进财政管理规范,促进政府效能提高;
(四)同步推进。保持上下联动、部门同步,规范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四条预决算公开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坚持及时公开,内容准确,形式规范;
(二)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
(三)坚持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第五条 除涉密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等预决算信息。
第六条部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内容以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信息由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公开。
第七条 应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预决算公开工作。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须同时报送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八条 应当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义务,认真落实公开主体责任;加强沟通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九条部门预决算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为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在本级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十二条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做好涉密事项的定密、解密及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客观、准确、全面反映部门预决算信息。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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