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9-2500-2019-00006
    • 备注/文号:永环审[2019]表16号
    •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5-22
    关于批复《福建新自然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环境检测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时间:2019-06-06 09:13

    永环审[2019]16

    福建新自然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苏辰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新自然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环境检测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永春县探花山工业区拓展A1#厂房2层,主要从事相关环境要素的监测分析工作。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有效做好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福建新自然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环境检测实验室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纯水制备产生浓水经收集桶收集后用于冲厕,不得外排;污(废)水样品检测剩余水样由业主单位带回厂里污水处理系统处置;仪器清洗废水集中收集后应采用酸碱中和+絮凝沉淀处理后同生活污水、水环境质量监测剩余水样一起经化粪池处理达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NH3-N参照执行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B等级)经市政污水管道排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项目实验室废气应经通风橱集中收集后引至楼顶采用活性炭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8m高排气筒排放。实验废气中的HCl浓度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浓度排放执行DB35/1782-2018《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1中标准限值。

    3、项目应选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4、项目实验废液及一次清洗水应经废液桶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回收处理;土壤、固废等固体检测剩余样品返回原处;废药品瓶应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由供应商回收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规定收集、贮存、运输;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应按照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设置。

    5、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COD≤0.01t/aNH3-N≤0.001 t/a

    6、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

    7、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定期组织应急人员演练,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和我局批复要求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你公司在项目投产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六、我局委托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永春县环境保护局(代)

                                       2019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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