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9-2500-2022-00009
    • 备注/文号:闽泉环罚〔2022〕342号
    •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9-05
    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2〕342号 - 泉州市伟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07 10:28

    闽泉环罚〔2022〕342号

    泉州市伟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MA8UYL0U72

      法定代表人:陈贤乐

      地 址:永春县桃城镇探花山工业园C区3号

      你公司建设地点位于永春县桃城镇探花山工业园C区3号,主要从事羽毛球拍生产。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陈贤乐,身份证号码是35052519850211451X。于2022年5月18日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MA8UYL0U72。你公司尚未办理环评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6月14日,检查发现你公司部分生产设备已安装,四套废气治理设施外壳已安装,部分零部件尚未安装。你公司于2022年5月28日开始建设,尚未办理环评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信息、生产规模等信息;

      2.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你公司总投资额明细表各一份,证明你公司总投资额;

      3.2022年6月14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查)附图各一份、生产场所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4.2022年6月15日本机关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分截图,证明你公司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公司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2年8月22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保罚告字〔2022〕8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第1点”的处罚幅度,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电话:0595-23885443   

      地址:永春县五里街镇仰林路68号

      邮编:36269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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