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9-2500-2022-00010
    • 备注/文号:闽泉环罚〔2022〕343号
    •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9-05
    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2〕343号 - 泉州市泉永机械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07 10:30

    闽泉环罚〔2022〕343号

    泉州市泉永机械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743829741U

      法定代表人:王丹兵

      地 址:永春县探花山榜德工业园区

      你公司建设地点位于永春县榜德工业区,原来主要从事机械配件和机械零部件的生产。年加工工程机械配件1500吨,汽车零配件及其它零配件10万件,其他配件5万件。项目于2009年2月16日通过永春县环境保护局审批(审批号为:永环审〔2009〕报告05号)。因二期厂址内新建6#厂房,并将4#厂房内的生产线及生产设备搬至6#厂房,于2016年办理铸造车间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编号:永环审(2016)表7号,环评审批生产规模是:年产机械配件铸件5万件。你公司于2016年8月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编号:永环验(2016)表23号,环保验收规模为:年产机械零部件100万件、机械配件1000台。于2017年办理永春县泉永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扩建补充说明(文号:永环审函〔2017〕备3号)。你公司于2019年3月1日起将厂房、土地、设备和无形资产等出租给泉州市永春泉永机械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租期为20年,2020年4月8日办理建设项目变更名称申请表(编号:2022年2号至2020年7号),建设单位由“泉州市泉永机械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泉州市永春泉永机械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由“王丹兵”变更为“刘文聚”。于2021年8月31日办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50525743829741U001R,有效期2021年8月31日至2026年8月30日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的工人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将来源于锻造车间内的氧化皮收集箱洒落在收集箱和收集箱放置槽之间缝隙的氧化皮,以及清洗锻造车间地面产生的含废机油废水,倾倒在二部厂房西侧路边部分绿化带内。将含有废机油、氧化皮等杂质的泥土进行清理、装桶称重后,含有废机油、氧化皮等杂质的泥土和容器大约291.65公斤。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和2021年版,该物质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均为900-214-08。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信息、生产规模及委托事项等信息;

      2.泉州市永春泉永机械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法人刘文聚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承租你公司的公司主体信息、生产规模及委托事项等信息;

      3.租赁合同一份,证明租赁信息;

      4.说明书一份、管理岗位离职审批表一份,证明违法事实相关信息;

      5.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函、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函、排污许可证各一份,关于永春县泉永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评补充说明备案的函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项目环保手续;

      6.建设项目变更名称申请表六份,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变更信息;

      7.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二份、调查询问笔录四份、现场检查(勘验)附图一份,现场照片证据二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8.《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部分截图各一份;

      9.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与土壤检测报告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发生于2017年至2018年,违法状态存续至2022年6月17日,未过追诉时效。根据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的规定。

      2022年8月22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保罚告字〔2022〕9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 第17点”的处罚幅度,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公司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并消除造成的环境污染;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电话:0595-23885443   

      地址:永春县五里街镇仰林路68号

      邮编:36269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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