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修订)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永春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结合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永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查阅本《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具体承担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由局办公室负责。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国家、省、市、县规定不予向社会公开的情形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永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设置;
2.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具体范围可在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选择《永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查阅。
(二)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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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三)公开形式
1. 在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
2. 在永春县档案馆、县公共图书馆等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
3.借助县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 登入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县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获取点获得我局的主动公开信息;也可以从相关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媒体获取我局主动公开信息。
永春县档案馆地址:永春县衙口街1号
联系电话:0595-23882059
永春县图书馆地址:永春县太古环城路366号
联系电话:0595-23882544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永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1.书面申请(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永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20801508
传真号码:0595—23801618
电子邮箱:yc23801508@163.com
通信地址: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东南街32号
邮政编码:3626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当面申请及咨询:永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如需向我局当面申请公开信息或者咨询相关申请事项,请向局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或咨询。
办公地址: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东南街32号
咨询电话:0595-23801508
传真号码:0595-23801618
电子邮箱:yc23801508@163.com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下载《申请表》或向我局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传送的,请在标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3.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从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直接填写并递交《申请表》。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等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索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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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组配分类:信息所属目录的分类代码。
3.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5.来源:发布信息的单位或信息转载来源网站。
6.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7.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8.发布日期: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9.浏览次数:点击网页查看的次数。
2.组配分类:信息所属目录的分类代码。
3.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5.来源:发布信息的单位或信息转载来源网站。
6.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7.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8.发布日期: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9.浏览次数:点击网页查看的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