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18-2500-2019-00004
    • 备注/文号:永文体旅〔2019〕61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文体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9-02
    关于进一步开展永春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进警营”活动的通知
    时间:2019-09-11 17:45

    永文体旅2019〕61号 

    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各传习基地: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发挥校园、社区、企业、警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和传承中的积极作用,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的普及和弘扬,根据《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我县于去年五月起组织开展永春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进警营”活动,由永春县文化馆具体负责实施,设立了桃城中心小学、泉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永春县老年大学、永春县公安局等十七个传习基地,聘请相关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为传习师定期到基地传艺,效果显著。

        为了进一步深入基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用实际行动“守护乡愁”,经研究,决定将“国遗四进”活动在全县范围内铺开,并逐步到县外有影响力的单位设立传习基地。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遗四进”活动由永春县文化馆与各传习基地所在单位联合开展,传习基地所在单位负责活动的组织,县文化馆负责传习师的组织,旨在弘扬永春白鹤拳、纸织画等优秀传统文化。 

        二、传习基地传习师必须为县级或县级以上传承人,或具备相应条件并得到文化馆审核认可的从业人员。传习师由文化馆负责聘用,相关资质信息交由文化馆备案。

        三、传习师如因外出等原因不能按时到传习基地教学的,经传习基地和文化馆同意,可由其他传习师替补。替补传习师必须为文化馆聘用的符合相关条件的传习师。

        四、传习活动开始前,传习师必须向文化馆提交传习时间与地点等信息,加盖传习基地所在单位公章,文化馆及相关部门不定期进行随机抽查。

        五、传习活动必须要有相应的规模和时长。每次传习活动都必须留下传习照片。传习照片必须能够体现传习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传习活动者人数。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则取消传习师资格直至非遗传承人资格。每次传习活动传习师工资及车旅等费用为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由县文化馆负责支付。

        六、未尽事宜,由永春县文化馆负责解释。

    永春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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