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71-0101-2019-00010
- 备注/文号:永行政管〔2019〕19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0-30
永行政管〔2019〕19号
各进驻中心窗口:
根据《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2019年全省“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的通知》(闽数字办〔2019〕9号)和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关于公布2019年第一批可调用“不再重复提交”证照申报材料的通知》(泉行政管〔2019〕43号)要求,由各窗口全面梳理进驻中心事项可调用“不再重复提交”证照的申报材料,经中心管委会汇总,形成2019年永春县第一批可调用“不再重复提交”证照的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涉及22个县级部门300个事项(小项)552项申报材料,现予以公布。同时就进一步推进电子证照在审批服务中的信息共享和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应用电子证照
凡是可通过“泉州市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证照库”)查询共享到的证照(或批文),各窗口在事项受理和办理过程中不再要求企业群众携带纸质证照,不再收取证照复印件,办事人员应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取电子证照文件作为办事材料电子附件(应在省网上办事大厅、“一体化平台”一窗受理系统<业务办理系统>或部门自建业务系统的办事记录中附上电子证照,以此作为判定是否应用电子证照的考核标准),如需纸质存档应打印电子证照作为存档材料。
各窗口在事项受理和办理过程中查询电子证照发现缺证、错证的,应及时通过“一体化平台”一窗受理系统(业务办理系统)或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登记反馈。对于窗口及时反馈缺证错证的办件,视同于应用电子证照,可免于绩效扣分。
二、相关工作要求
1.请逐一对照《2019年全省“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详见附件2)和《2019年泉州市第一批可调用“不再重复提交”证照的申报材料》(详见附件3)中的证照,一是每类证照生成对应的责任部门窗口要在“电子证照库”完成证照目录登记,并严格在业务办结时同步生成、变更或废止电子证照并推送至“电子证照库”;二是每类证照应用对应的责任部门窗口,要梳理出以该证照为申报材料的进驻中心事项,作为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的应用事项。
2.请各窗口对照《2019年永春县第一批可调用“不再重复提交”证照的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调整入驻中心事项办事指南,在办事指南中明确可调用电子证照所涉及的申报材料。
3.请登录省网上办事大厅在事项“材料配置”的“收取方式”中,对申报材料与可调用的“不再重复提交”证照进行绑定,以便企业群众办事,在线查询可调用电子证照的申报材料。
附件:1. 《2019年永春县第一批可调用“不再重复提交”证照的申报材料》
2.《2019年全省“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
3.《2019年泉州市第一批可调用“不再重复提交”证照的申报材料》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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