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0年12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和《永春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永春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行政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县政务服务中心是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信息公开、管理协调、投诉监督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县政务服务中心的信息公开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县政务服务中心的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负责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机构职能; 

      ●工作动态;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名称

      来源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组配分类:信息所属目录的分类代码。

      3.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5.来源:发布信息的单位或信息转载来源网站。

      6.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7.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8.发布日期: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9.浏览次数:点击网页查看的次数。 

      (三)公开形式 

      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网址http://www.fjyc.gov.cn。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登入“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一)县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1、书面申请(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传真号码:0595-23880692 

      咨询电话:0595-23886575 

      电子邮箱:ycxxzfwzx@126.com 

      通信地址:永春县五里街镇八二三中路展览城 

      邮政编码:362699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2、当面申请及咨询: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如需向永春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当面申请公开信息或者咨询相关申请事项,请向永春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递交书面申请或咨询。 

      办公地址:永春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咨询电话:0595-23886575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在线咨询(应填写准确、完整)。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从永春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1、形式审查 

      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要求申请补正。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等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本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