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修订)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重新修订《永春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入“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fiyc.gov.cn/)上的相关链接查阅,也可以到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查阅。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推进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机构设置、机关职能等。
2.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等。
3.规划计划。主要包括:重大决策预公开、财政预决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4.其他。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http://www.fiyc.gov.cn/),请点击相关链接查阅。
(二)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文号
公文生成日期
标题
内容概述
发布时间
阅读量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主题分类:信息所属目录的分类代码。
3.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5.公文生成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6.标题:信息的标题。
7.内容概述:信息的内容简述。
8.发布时间:信息在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9.阅读量:信息被点击查看的次数。
(三)公开形式
1.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网站地址为:http://www.fjyc.gov.cn;
2.微信公众号(相关链接)
3.在永春县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永春县档案馆地址:永春县桃城镇衙口街1号
联系电话:0595-23882059
4.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电视、报纸、广播、杂志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方式
1.登入“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县档案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获取点获得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新闻发布会以及电视、报纸、广播、杂志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并递交《永春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点击下载)(以下简称“《申请表》”),或从“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向我局受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表。
(一)书面申请受理机构: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永春县桃城镇鹏源街109号国土大厦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咨询电话:0595-23862928
传真号码:0595-23862728
电子邮箱:yczr23862928@163.com (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永春县桃城镇鹏源街109号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3626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申请表》,申请网址:http://www.fjyc.gov.cn/zwgk/zfxxgkzl/xzbm/zrzyj/ysqgk/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从“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者向我局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递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应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9.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10.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图
三、收费情况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