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锦斗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9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永春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锦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其下设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锦斗镇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镇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工作动态; 

      ●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名称 

    来源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组配分类:信息所属目录的分类代码。 

      3.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5.来源:发布信息的单位或信息转载来源网站。 

      6.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7.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8.发布日期: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9.浏览次数:点击网页查看的次数。 

      (三)公开形式 

      1、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网址为http://www.fjyc.gov.cn 

      2在永春县档案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永春县档案馆地址:永春县桃城镇衙口街1号

      联系电话:0595-23882059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登入“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县档案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获取点获得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新闻发布会以及电视、报纸、广播、杂志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锦斗镇人民政府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锦斗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23931815 

      传真电话:059523931106 

      电子邮箱:jindouzhen@126.com(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永春县锦斗镇锦溪村1号锦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362613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2:30-5:30(冬令时)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邮政寄送 

      申请人可从“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永春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寄送给受理机构。为保证受理机构能及时收到办理信息公开申请,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请申请人在寄送《申请表》时填写受理机构全称:“锦斗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3.在线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申请表》。非工作时间提交的在线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为下一个工作日。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函〔2020109)执行。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本机关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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