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916-0101-2021-00002
- 备注/文号:永桃政〔2021〕2号
- 发布机构:桃城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1-08
为了贯彻落实《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春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文[2008]188号)和《2017年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考核评比办法》(闽建村[2017]21号)的文件精神,做好2021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桃城镇辖区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车站、主次干道上的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以及辖区内的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的住户。
二、收费标准
(1)14个社区按照《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春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文[2008]188号)的要求,以每户每年180元标准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2)8个村按照《2017年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考核评比办法》(闽建村[2017]21号)要求,以每户每年60-120元标准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减免征收对象
经民政部门确认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低收入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烈属、五保户、特殊困难户等,报镇民政办核准后给予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征收方法及时间
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由各村(社区)居委会代征,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征收任务。
五、资金管理
所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生活垃圾治理专项经费,各村(社区)要加强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要建立资金台帐备查。
附件一:2021年各村(社区)垃圾处理费征收任务表
附件二:《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春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桃城镇人民政府
2021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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