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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继承公告(2020)9号
来源: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2020-01-22 11:32 阅读人数:1

  现有申请人提供被继承人不动产权属证明与继承相关材料,提出申请不动产权继承转移登记,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单位:平方米

序号
不动产单元号
座  落 权属证明 被继承人 继承人及权利人 登记类型 宗地面积 土地分摊面积 建筑面积 备注
1 350525112002GB10023F00010002 永春县苏坑镇嵩溪村1组 永春国用(2009)第0379号、永春房权证苏坑镇字第005057 王文经 王国潘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531.11 30.5 136.50 该不动产权50%系继承取得,50%系受赠取得,原权利人于2009年03月03日取得该不动产权。
  上述不动产权拟确定给相关继承人,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内有异议的,向永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直接进行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永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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