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申请人提供被继承人不动产权属证明与继承相关材料,提出申请不动产权继承转移登记,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单位:平方米
序号 | 不动产单元号 | 座 落 | 权属证明 | 被继承人 | 继承人及权利人 | 登记类型 | 宗地面积 | 土地分摊面积 | 建筑面积 | 备注 |
1 |
350525116004GB10005F00060173 |
永春县东平镇霞林村丹霞士林苑8-2101 | 永春县轻工基地东平片北区、西区(一期)安置区及道路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霞拆协字078号 | 林庆选 | 李秀清
林锌杰 |
转移登记 | 36430.00 | 35.64 | 119.79 | 按份共有情况:李秀清占50%、林锌杰占50%系继承取得;
该不动产产权通过迁安置取得 |
上述不动产权拟确定给相关继承人,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内有异议的,向永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直接进行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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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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