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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来源: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2021-04-14 10:06 阅读人数:1

  申请人姚连海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永春县五里街镇儒林溪州新村6#104号的不动产证书(永房证字第0035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姚连海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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