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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继承公告 〔2022〕54号
2022-11-11 16:55 阅读人数:1

  现有申请人提供被继承人不动产权属证明与继承相关材料,提出申请不动产权继承转移登记,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单位:平方米

序号 不动产单元号 坐  落 权属证明 被继承人 继承人及权利人 登记类型 宗地面积 土地分摊面积 建筑面积 备注
1 350525114005JC10067W00000000 永春县吾峰镇吾顶村347号 永集用(2000)字第1013号

永春房权证桃城(桃溪)字第1260号

梁金志 梁文忠 宅基地使用权 220.56 / / 该宗宅基地上房屋未竣工验收,房屋产权暂不予登记;

该不动产权系继承取得,原权利人于2000年6月30日取得该不动产权。

  上述不动产权拟确定给相关继承人,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内有异议的,向永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直接进行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永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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