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申请人提供被继承人不动产权属证明与继承相关材料,提出申请不动产权继承转移登记,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单位:平方米
序号 | 不动产单元号 | 坐 落 | 权属证明 | 被继承人 | 继承人及权利人 | 登记类型 | 宗地面积 | 土地分摊面积 | 建筑面积 | 备注 |
1 | 350525101002GB10444F00020029 | 永春县桃城镇福龙丽景西路1号(温泉小区)2#2-601号 | 永春县桃东温泉小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书
征协补字永温泉(2019)32号 |
郑地球 | 郑文忠 黄丽英 | 转移登记 | 34907 | 36.77 | 144.43 | 该不动产产权通过继承拆迁安置权利取得。 |
上述不动产权拟确定给相关继承人,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内有异议的,向永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直接进行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永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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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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