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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继承公告 〔2022〕55号
2022-11-16 16:25 阅读人数:1

  现有申请人提供被继承人不动产权属证明与继承相关材料,提出申请不动产权继承转移登记,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单位:平方米

序号 不动产单元号 坐  落 权属证明 被继承人 继承人及权利人 登记类型 宗地面积 土地分摊面积 建筑面积 备注
1 350525101002GB10444F00020029 永春县桃城镇福龙丽景西路1号(温泉小区)2#2-601号 永春县桃东温泉小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书

征协补字永温泉(2019)32号

郑地球 郑文忠 黄丽英 转移登记 34907 36.77 144.43 该不动产产权通过继承拆迁安置权利取得。

  上述不动产权拟确定给相关继承人,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内有异议的,向永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直接进行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永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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