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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继承公告 (2024)45号
2024-09-06 16:25 阅读人数:1
   现有申请人提供被继承人不动产权属证明与继承相关材料,提出申请不动产权继承转移登记,我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平方米
序号 不动产单元号 坐  落 权属证明 被继承人 继承人及权利人 登记类型 宗地面积 土地分摊面积 建筑面积 备注
1 350525115002GB10016F00010003 永春县石鼓镇社山社区76号4幢102室

永国用(2002)字第0784号

永房权证字第05018号

陈昌盛 陈斌 转移登记 306.58 14.07 66.30

其中梯间共用分摊面积:5.54平方米;

该不动产权系继承取得。

  上述不动产权拟确定给相关继承人,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内有异议的,向永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直接进行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永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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