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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2025-11-05 17:07 阅读人数:1

  兹有颜雪花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永春县桃城镇大鹏路3号B幢2梯504、储18的不动产证书{永春房权证桃城镇字第017856号、永春国用(2013)字第1651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颜雪花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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