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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2025-11-06 10:14 阅读人数:1

  兹有刘培水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永春县湖洋镇丁字街中路66号的不动产证书{证书号:永春集用(1998)字第03890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培水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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