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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中央有关部(委、局)、省直有关厅局、市直机关有关单位抽调协助开展专项工作的,相关费用如何报销?

  答:经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县直机关工作人员被中央有关部(委、局)、省直有关厅局、市直有关单位抽调协助开展专项工作的,凭中央有关部(委、局)、省直有关厅局、市直有关单位公函,往返两地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其中中央有关部(委、局)抽调的每两个月报销不超过1次,省直有关厅局、市直有关单位抽调的每月报销不超过两次,一往一返计1次。抽调工作期间,食宿费原则上由抽调单位负责,确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由所在单位在县直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同时中央有关部(委、局)抽调的按每人每天100元、省直有关厅局抽调的按每人每天80元、市直有关单位抽调的按每人每天50元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