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一)国家层面已放开但地方仍在审批; (二)审批依据法律效力不足;(三)行业壁垒造成准入规则不平等; (四)政府监管能力不足不敢进行审批;(五)违规扩大审批范围、变更或增设审批条件;(六)审批权下放形成区域间市场壁垒;(七)对外地企业设置准入限制; (八)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要求,违规设置外资企业准入限制;(九)因新业态新领域监管空白导致政府在土地、规划、消防等要素保障环节不作为、不予审批或者推诿审批职责;(十)准入要求设置矛盾,互为前置条件;(十一)告知承诺制审批要求不清晰不透明加大经营风险;(十二)准入标准过高、审批流程过长;(十三)无故拖延审批或已经获得审批但政府拒绝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十四)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已通报的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类似的违规情况; (十五)其他违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