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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签注手续如何办理?
  根据《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文件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签发每满1 年之日前1 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证件打印的签注日期均为办理签注当日,下次签注日期仍以居住证签发日期为标准每年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