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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城乡居民保养老金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和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 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不用缴费,可从参保登记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若出现中断缴费年度应进行中断补缴,不足15年部分允许一次性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若因中断缴费导致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城乡居民保制度实施时未满 60 周岁的城乡居民,若不参保缴费,则年满60周岁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允许城乡居民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的城乡居民,在“十四五”期间补办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从办完补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