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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如何登记?
  自留山是农业集体化后分给农户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自留山的林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林地使用权属于农户。根据《森林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按照林、地“一体登记”原则,分别下列情形办理:农民在自留山种植林木的,由取得自留山使用权的农户申请,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人享有自留山的使用权等权属来源材料办理登记,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对于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上种植的林木,如果种植在建设用地、耕地等非林地上的,暂不予受理。在自留地上种植林木的,如果属于非林地的,暂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