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临时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便民服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1-25 15:35:00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户政(社区警务指导、人口管理)、治安支队、处、大队(科),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治安巡特警支队: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办证,提高户籍窗口便民服务水平,总队决定推出临时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便民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在省内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本省户籍居民。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本人(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证件之一,向省内任一公安派出所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受理。各户籍窗口民警应认真审查申请人的信息,符合受理条件的,提取引用正在制证中居民身份证的受理信息当场受理(受理方式与受理本所户籍居民临时居民身份证相同),并打印《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附件1),由申请(监护)人签名确认、缴纳临时身份证制证工本费。  

  (三)审签。临时居民身份证受理信息(含受理本所户籍居民临时居民身份证信息)将推送至申领人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若居民身份证受理信息已审签的,其临时居民身份证受理信息将自动审签),并通过“我的短信箱”发送提示。各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实时查看审核派出所上传的受理信息,要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发,发现不合格的受理信息,应注明不合格原因反馈受理地公安派出所  

  (四)制发。各户籍窗口接收到审签信息(系统将通过“我的短信箱”发送提示)后,要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制证时,要严格按照“一证一号、一号一登、以号管证”的要求,认真核对临时居民身份证卡体号信息,卡体号必须与“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分配的卡体号一致。发放证件时,应由领证人在《临时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附件2)签名、注明领证时间后,收回《临时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并在系统中做好“证件发放”登记。  

  (五)收回。各户籍窗口在申请人领取新居民身份证时,应当收回其临时居民身份证,并在系统中做好“证件回收”登记。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临时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便民服务,将方便群众就近办证、减少奔波、节约成本。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户籍窗口要提高思想认识,兑现服务承诺,绝不允许出现推诿扯皮问题  

  (二)明确不予受理情形。对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的人员,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三)严守工作规定。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严格执行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10元的收费标准,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要严格按时限审核、签发、制证、发放,确保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准确解读工作举措,合理引导群众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立足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服务工作,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五)抓好落实保障。各户籍窗口要加强对制证材料存放、保管、领用的管理,严防流失被盗。要做好制证设备的日常保养、定期巡查、维护更新,对设备故障等影响制证的,要及时报告处理。  

     

     

           

              福建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