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温室大棚政策
发布时间: 2024-09-11 10:32:00

  1.文件依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1〕88号)《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快推进现代设施农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农规〔2023〕8号)。

  2.补助对象:集中建造各类温室大棚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科研单位、联户农户等实施主体。

  3.补助范围:自2023年12月15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成、达到建设标准、通过验收公示无异议,符合补贴条件的设施农业温室大棚项目。

  3.补助类型:主要类型为智能温室、智能温控大棚一、智能温控大棚二、温室大棚一、温室大棚二、温室大棚三等六类符合省定补助建设标准的温室大棚,各棚型建造标准按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1〕88号)执行。

  4.起补面积与补助标准:

  起补面积:类温室大棚的起补面积分别为智能温室2亩、智能温控大棚一10亩、智能温控大棚二10亩、温室大棚一20亩、温室大棚二20亩、温室大棚三20亩。多棚型申报的合计起补面积以其中起补要求高的为准。

  基本补助标准:参照原六类省定温室大棚补助标准,叠加市级补贴后,即:智能温室每亩10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一每亩5万元(其中未配备外遮阳系统的智能温控大棚一基本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亩补助4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二每亩2万元、温室大棚一每亩1万元、温室大棚二每亩0.75万元、温室大棚三每亩0.5万元。

  5.申报程序:实施主体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项目储备→市、县两级汇总后上报省级→省、市级根据各地项目建设情况切块下达资金→县级按照省里下达资金额度批复立项→实施主体组织项目实施→建设完成后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公示合格→报送财政部门据实补贴。

  咨询电话:0595-23862531

  监督电话:0595-23862661

            1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