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2018年开始,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每年联合印发《关于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组织各地以县(市、区)为单位申报农业产业强镇。
2.补助对象: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批准创建的农业产业强镇镇域内开展项目建设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相关职能机构。
3.补助内容:重点支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设备及配套设施,农产品冷链设施设备,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品牌宣传打造,农业技术推广、培训和农产品展示等。
4.补助标准:中央财政采取批准建设时补助300万元、通过认定再奖补700万元的方式。
5.申报程序: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申报主体,县级提出申请,设区市推荐到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省级遴选上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通过书面评审,确定并公布入选名单,将资金切块下达乡镇所在县。
二、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乡村振兴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1〕15号)、《福建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农〔2022〕15号)。
2.补助对象:省级农业产业强镇镇域内开展项目建设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相关职能机构。
3.补助内容:支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设备及配套设施,农产品冷链设施设备,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品牌宣传打造,农业技术推广、培训和农产品展示等。
4.补助标准:每个乡镇一次性安排500万元。
5.申报程序:由38个欠发达老区苏区县(市、区)提出申请,经设区市推荐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纳入“3212”工程农业产业强镇备选库。省农业农村厅依据当年衔接资金总额,并综合考虑各地重点特色产业发展情况确定支持对象,将资金切块下达至相关项目县。
三、市级政策
1.文件依据:《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泉州市级财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农〔2021〕84号)。
2.补助对象:当年入选的市级农业产业强镇。
3.补助内容:(1)镇域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农业物联网、电子商务、农产品展示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智慧农业设施设备。(2)镇域主导产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道路(机耕路)硬化、公共供水与排灌设施、园区绿化与观光道路建设。(3)镇域农业主导产业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全产业链开发经营中的冷藏保鲜、加工营销等关键领域、薄弱环节,推动主导产业转型升级、由大变强。镇域农业主导产业项目可以由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建设任务。
4.补助标准:每个乡镇150万元,实施项目不少于3个。
5.申报程序:县农业农村局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组织申报,经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推荐至市农业农村局进行书面评审,确定并公布入选名单,将资金切块下达乡镇所在县。
咨询电话:0595-23862631
监督电话:0595-23862661
1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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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设区市
各省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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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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