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文件依据:《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泉州市级财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农〔2021〕84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泉台农业融合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2.补助对象:1.泉台农业融合示范基地:当年度从台湾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以及资金、人才、团队等,在本区域发展现代农业,具有一定规模的(原则上默认大棚5亩、露天30亩以上);2.当年度承办市级泉台农业融合交流对接活动的;3.符合《十条措施》奖补政策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台创园、产业园等。
3.补助内容:农业设施、休闲农业、农业对外项目招商、台湾农业技术推广对接、农产品采购订货活动。
4.补助标准:1.每个泉台农业融合示范基地项目补助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补助上限5万元;2.从事台湾农产品展销、展示及交流对接的承办机构每个项目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3.按照《十条措施》规定标准进行补助。
5.申报程序:项目申报主体提供相关材料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审核、上报市农业农村局,最终由市农业农村局确定每年项目实施的具体单位和资金补助额度。
咨询电话:0595-23872812
监督电话:0595-23862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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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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