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文件依据:《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泉州市级财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农〔2021〕84号)。
2.补助对象: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3.补助内容:(1)农业龙头企业收购本地农产品原料、购买农资(饲料)、种苗种子(母猪仔猪)等流动资金贷款。(2)除农业龙头企业外的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抽蓄水灌溉设施、田间水利、机耕路、茶果园道路、耕地流转及整理等)、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冷链等设施(设备)建设、农产品收购、农机(畜牧机械)购置、农资(饲料)购买、种苗种子(母猪仔猪)购买、休闲农业配套设施建设等用途的银行贷款。
4.补助标准:对龙头企业上一年度(购销本地大宗农产品的流动资金贷款或新增以本地大宗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线的固定资产贷款)单笔贷款不少于100万元的银行贷款进行贴息,按实际支付利息情况,分档贴息,贴息率不高于银行同期LPR利率,最高贴息不超过15万元。
5.申报程序:按照属地原则,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贴息项目申报。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经营主体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项目推荐方案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定。
咨询电话:0595-23862631
监督电话:0595-23862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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