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村级防疫员参加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应当保障村级防疫员合理劳务报酬”。(2)《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128号)》。
2.补助对象:225个的行政村(社区)的村级动物防疫员
3.补助内容:用于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每个行政村(社区)原则上补助1名村级动物防疫员
4.补助标准:90000元/225个村=400元/人/年
5.申报程序:由各乡镇上报村级动物防疫员人员信息到县农业农村局,再由县农业农村局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人。
详情可联系永春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595-23862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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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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