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
发布时间: 2025-09-10 15:52:00

  1.文件依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5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财农〔2025〕78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农民合作社等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37号)。

  2.补助对象:择优扶持经营规模适中,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且经营主体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3.补助内容:①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支持发展前景好、联农带农作用发挥较好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等。②提质强能整县推进。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行、融合发展、指导服务等方面,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提质强能整县推进建设,探索尝试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路径方法和机制模式。③提升指导服务能力。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开展“千员带万社”行动,支持聘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提供点对点精准指导服务。持续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运营指导、财税代理等服务。④支持主体融合发展。支持由家庭农场组建的农民合作社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协会或联盟等,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兼并、合并或组建联合社,形成规模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4.补助标准:①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补助方式,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补助不超过50万元,每个家庭农场补助不超过10万元。②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资金,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质强能整县推进、支持主体融合发展等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每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协会或联盟、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其他农民合作社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每个家庭农场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采取“购买服务”“挂牌委托(续建)”的补助方式,每个补助不超过30万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的辅导员,每人补助不超过1万元,补助资金使用可以参照福建省科技特派员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5.申报程序:①主体申报。经营主体向项目实施地所在乡镇申报,同一经营主体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往年建成的内容不得纳入补助范围。②乡镇初审。乡镇对经营主体申报的建设内容进行初步审核,汇总后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③现场核查。组织现场实地核查申报内容,对弄虚作假、纳入异常名录等进行排除。④项目批复。择优选择扶持项目,联合县财政局正式批复实施,联合验收后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咨询电话:0595-68089033

  监督电话:0595-23862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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