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生态环境局首例完成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2022-08-19 17:51 阅读人数:1

  2022年6月17日,永春生态环境局收到对泉州市永春泉永机械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举报投诉,立马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实。经调查,发现在该公司二部厂房西侧路边部分绿化带内的部分泥土呈现黑色(约3平方米),为该公司所租赁的原泉州市泉永机械发展有限公司的工人在2017年、2018年将锻造车间内洒落在收集箱和收集箱放置槽之间缝隙的氧化皮,以及清洗锻造车间地面产生的含废机油废水倾倒在该绿化带内。泉州市永春泉永机械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工人对倾倒在二部厂房西侧路边部分绿化带内含有废机油、氧化皮等杂质的泥土进行清理,装桶后放置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内,经现场称重,含有废机油、氧化皮等杂质的泥土和容器重达291.65公斤。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214-08。

  为保护生态环境,避免污染进一步扩大,我局于7月13日与泉州市泉永机械发展有限公司展开磋商,并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公司积极履行生态修复的责任,经过对污染地块的清理修复,于7月29日委托福建省中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土壤样品中各污染因子均未超标,达到了预期修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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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不仅仅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体现,也是“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诠释。这对于持续改善生态环境影响,提升生态文明水平,推动我国环境法治发展和创新都具有实质意义和深远影响。本案为我局首例完成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既守护永春生态环境,也为今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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