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及做好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2016﹞第42号)、《福建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要按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根据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
通过对我县辖区内关停搬迁企业的基础信息采集及排查,经排查,截止目前,我县暂未发现存在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
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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