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2〕149号 - 永春县蓬壶镇壶美电站
2022-06-09 09:52 阅读人数:1

闽泉环罚〔2022〕149号

永春县蓬壶镇壶美电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7335958815

  法定代表人:颜云开

  地 址:蓬壶镇孔里村

  你单位项目位于永春县蓬壶镇孔里村,主要从事水力发电,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颜云开,身份证号码为350525196008263019,永春县蓬壶镇壶美电站所在河流为桃溪。电站于1994年6月动工,1995年8月投产;开发方式为引水式,装机容量200千瓦(2*100千瓦),拦河坝位于厂房所在河流上游,为砌石坝,大坝生态泄流设施为机组发电出流,根据“关于上报永春县水电站生态流量下泄核定数据的函(永水利函〔2018〕5号)”核定生态流量值为0.471m3/s;设有生态流量监测装置,并已接入监管平台,于2001年11月29日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5257335958815。目前尚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4月12日,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有关规定,2022年4月11日16时05分至18时46分、4月12日02时09分至05时11分数据为0,未建立监控设施运行台账等。4月14日,永春生态环境局以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保责改字〔2022〕2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要求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所在地疫情管控期间不计入整改期限)完成改正,并于当日送达你单位(由王春生确认)。根据福建省泉州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4月21日零时起,泉州全市均为低风险地区,全域解除防范区管理,则你单位应于4月24日前完成改正。2022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和泉州市水电站强化监督帮扶检查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引水渠内水位与监测设施显示值存在较大差距;引水渠泄放设施以“液位+闸门开放”方式测定泄放流量,液位计未安装于引水渠泄放闸附近,执法人员将该机组水头液位计提拉离开水面后,智能生态流量监控器显示“第一路模拟量值为3.9mA”,即液位计测定液位为零,但闸前水位显示“5.200m”。你单位以机组水头液位替代泄放设施液位,且采取了“5.200m+机组水头显示值=液位”的方式,未能真实反应引水渠液位。执法人员调阅福建省生态云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系统,你单位于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10日生态下泄流量数据,发现多个时间段生态下泄流量数据为0或者数据缺失,但你单位建立的“生态泄水流量监控记录簿”登记该时段监控情况均为“正常”。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颜云开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生产规模等信息;

  2、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的授权委托事宜;

  3、2022年4月12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和2022年4月14日责令整改通知书(永环保责改字〔2022〕2号)、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首次检查情况、违法事实与责改情况;

  4、2022年5月11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附图各一份,生产场所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5、永春县蓬壶镇壶美电站生态泄流量监控记录簿复印件、永春县蓬壶镇壶美电站坝头闸门泄水流量及河道污物监控记录簿批复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6、取水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取水资质;

  7、2022年5月13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8、福建省生态云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系统截图一组,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已开发建设的水电站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有关规定”的规定。

  2022年5月20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保罚告字〔2022〕4号)已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十二)“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类 第6点”的处罚幅度,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柒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电话:0595-23885443   

  地址:永春县五里街镇仰林路68号

  邮编:36269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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