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罚〔2022〕205号
福建永信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503264046
法定代表人:翁永生
地 址:永春县探花山榜德工业区G区3号
你公司位于永春县探花山榜德工业区G区3号,原为福建永信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5日由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原永春县环境保护局)审批(编号:永环审〔2012〕表39号),批复产量为年产矿山机械设备1000台,2017年2月,福建永信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永信机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清水变更为翁永生。福建永信机械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年产矿山机械1500台、矿山机械配件15000t)于2018年7月11日通过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原永春县环境保护局)审批,编号:永环审〔2018〕表37号。于2019年1月30日通过建设项目自行验收,2020年7月办理排污许可证(编号:913505000503264046001U),有效期:2020年7月21日至2023年7月20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6月13日,检查发现你公司东南侧厂房角落建设有一间危废暂存间,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永生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信息;
2、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授权委托事宜;
3、2022年6月13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附图各一份,生产场所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4、企业信息变更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信息变更情况;
5、发改备案、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备案信息;
6、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永环审〔2012〕表39号和永环审〔2018〕表37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相关环保手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2022年6月23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保罚告字〔2022〕7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 第13点”的处罚幅度,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电话:0595-23885443
地址:永春县五里街镇仰林路68号
邮编:36269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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