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2〕223号 -永春县超新工艺品厂
2022-07-18 08:22 阅读人数:1

闽泉环罚〔2022223 

永春县超新工艺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7279360887 

  投资人:章琛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探花山工业区B-5 

  你单位位于永春县探花山工业区B-5,主要从事树脂工艺品加工等,你单位的投资人是章琛,身份证号码是350525199401220019,于2001611日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3505257279360887。于20126月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号:永环审〔2012〕表40号。环评批复生产规模为年产树脂工艺品20万件,竹、木、藤、草工艺品15万件,铁件工艺品、电子工艺品各5万件,现只从事树脂工艺品生产,于20171130日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编号:永环验〔2017〕表57号。验收规模为年产树脂工艺品20万件。于202039日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3505257279360887001Z,有效期限:自202039日至202538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613日,检查发现你单位仅有彩绘工序在生产,其它工序没有生产,污染防治设施在运行,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UV光氧化处理设施共有16UV灯,其中有5盏(左路第25盏,右路第678盏)UV灯镇流器已损坏,导致部分UV光氧化处理设施UV灯未能正常使用。存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你单位投资人章琛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2、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的授权委托事宜; 

  32022613日本机关的专项检查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附图各一份,生产场所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4、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相关环保手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271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保罚告字〔20226号)已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依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 第23点”的处罚幅度,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电话:0595-23885443     

  地址:永春县五里街镇仰林路68 

  邮编:36269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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