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2〕341号 - 泉州永春福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2022-09-07 08:27 阅读人数:1

闽泉环罚〔2022〕341号

泉州永春福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746364396A

  法定代表人:陈锦良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探花山工业区A区9号

  你公司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探花山工业区A区9号,主要从事保丽龙(泡沫)盒的生产。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陈锦良,身份证证件号码:350525197907045319。你公司于2002年12月11日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号:永环审〔2002〕报告39号。于2011年5月18日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编号:永环验〔2011〕14号。于2018年4月办理环评补充说明;于2020年12月16日办理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350525746364396A001X,有效期:2020年12月16日至2025年12月15日。于2022年8月5日办理建设项目变更名称申请表,编号:2022年18号,法人代表由刘碧娇变更为陈锦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8月2日,你公司切割工序没有生产,造型工序正在生产,造型工序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没有运行。存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你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法定代表人陈锦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刘碧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信息、生产规模等信息;

  2.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授权委托事宜;

  3.2022年8月2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附图各一份,生产场所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4.你公司环评报告表、验收监测报告表、验收、环评补充说明、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企业建设项目变更名称申请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相关环保手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2年8月23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保罚告字〔2022〕10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依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 第23点”的处罚幅度,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柒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电话:0595-23885443   

  地址:永春县五里街镇仰林路68号

  邮编:36269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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