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2〕414号 - 泉州市永春恒胜工艺品有限公司
2022-10-09 16:10 阅读人数:1

闽泉环罚〔2022〕414号

泉州市永春恒胜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MA33KYTG21

  法定代表人:郑国利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探花山工业区A区9号1层

  你公司的建设地点位于永春探花山工业区,主要从事树脂工艺品生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郑国利,身份证号为350525197711246258。你公司环保手续变更前使用永春县福臻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环评手续,永春县福臻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28日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号:永环审(2003)报告33号,环评批复生产规模为年产树脂工艺品8万件和陶瓷46万件;于2018年12月3日自行组织对年制造8万件树脂工艺品项目进行竣工环保验收;于2020年3月5日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编号:91350525749063417E001Z,有效期:2020年3月5日至2025年3月4日。你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办理环保变更手续(“永春县福臻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变更为“泉州市永春恒胜工艺品有限公司”,法人由“戴雪治”变更为“郑国利”),于2022年8月15日变更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编号:91350525MA33KYG21001W,有效期:2022年8月15日至2027年8月14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8月15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彩绘车间、包装车间正常生产,其他工序没有生产,部分搅拌工序(2台)和彩绘工序(2台)未设置集气罩进行废气收集处理。存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你公司的营业执照两份、法定代表人郑国利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信息、生产规模等信息;

  2.2022年8月15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附图各一份,生产场所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建设项目变更名称申请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各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两份,证明你公司相关环保手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2年9月19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保罚告字〔2022〕11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 第23点”的处罚幅度,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电话:0595-23885443   

  地址:永春县五里街镇仰林路68号

  邮编:36269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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