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2〕423号 - 泉州邦运鞋服有限公司
2022-10-17 16:13 阅读人数:1

闽泉环罚〔2022〕423号

泉州邦运鞋服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MA8RT25Q4U

  法定代表人:唐良柏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榜德工业区G区1号7号楼3楼1区

  你公司的建设地点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榜德工业园G区1号7号楼3楼1区,厂房系租用福建尚岛科技有限公司的闲置厂房,主要从事鞋面的加工生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唐良柏,身份证证件号码:450329198802221091。于2022年2月11日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MA8RT25Q4U。你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350525MA8RT25Q4U001Y,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无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8月18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未能提供排污登记表,激光切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过相关环保设施处理,直接经集气管收集后通过排气筒外排。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你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康良柏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信息、法定代表人、生产规模等信息;

  2.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授权委托事宜;

  3.2022年8月18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附图各一份,生产场所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4.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与回执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相关环保手续及办理时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2年9月27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保罚告字〔2022〕13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泉环保法〔2021〕2号)第6种情形,决定对你公司未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 第23点”的处罚幅度,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电话:0595-23885443   

  地址:永春县五里街镇仰林路68号

  邮编:36269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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