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2〕452号 - 福建永春荣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022-10-21 10:44 阅读人数:1

闽泉环罚〔2022〕452号

福建永春荣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589593901W

  法定代表人:郭荣华

  地 址:永春县东关镇内碧村

  你公司的建设地点位于永春县东关镇内碧村,主要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空心砖)的生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郭荣华,身份证号是35052519630718103X,于2012年2月27日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350525589593901W。2013年5月21日,你公司年产1.2亿块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通过原永春县环境保护局的审批,编号为:永环审〔2013〕表12号,环评审批生产规模是:年产1.2亿块新型墙体材料(空心砖)。2015年4月7日,你公司年产1.2亿块新型墙体材料项目通过原永春县环境保护局竣工环保验收,编号:永环验〔2015〕表7号,验收生产规模是:建成空心砖生产线2条,年产空心砖6000万块标砖。目前生产规模是:年产空心砖1500万块。你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办理排污许可证,编号:91350525589593901W001V,有效期限为2019年11月22日至2022年11月21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9月16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建设2条生产线共有四烘四烧隧道窑,其中,二期生产线没有生产,一期只有一烘一烧隧道窑在生产,其它工序没有生产,污染防治设施在运行。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①一号线烟囱与脱硫设施连接部位存在跑冒现象;②一号生产线进出厂的道路初期雨水收集池不完善;③破碎车间旁边原料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直接露天堆放;④破碎车间场所防尘设施不够完善。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你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郭荣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信息、生产规模等信息;

  2.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授权委托事宜;

  3.《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表》《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附图各一份,现场检查证据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4.福建永春荣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及验收材料、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相关环保手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2022年10月9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保罚告字〔2022〕14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处罚幅度,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电话:0595-23885443   

  地址:永春县五里街镇仰林路68号

  邮编:36269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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