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罚〔2022〕453号
福建永春荣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589593901W
法定代表人:郭荣华
地 址:永春县东关镇内碧村
你公司的建设地点位于永春县东关镇内碧村,主要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空心砖)的生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郭荣华,身份证号是35052519630718103X,于2012年2月27日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350525589593901W。2013年5月21日,你公司年产1.2亿块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通过原永春县环境保护局的审批,编号为:永环审〔2013〕表12号,环评审批生产规模是:年产1.2亿块新型墙体材料(空心砖)。2015年4月7日,你公司年产1.2亿块新型墙体材料项目通过原永春县环境保护局竣工环保验收,编号:永环验〔2015〕表7号,验收生产规模是:建成空心砖生产线2条,年产空心砖6000万块标砖。目前生产规模是:年产空心砖1500万块。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办理排污许可证,编号:91350525589593901W001V,有效期限为2019年11月22日至2022年11月21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9月16日晚上,检查发现你公司二期生产线没有生产,一期只有一烘一烧隧道窑在生产,破碎车间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在运行。永春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一号生产线的外排颗粒物、破碎车间无组织粉尘及规范化排污口进行监测。根据2022年9月18日永春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永环站监〔2022〕气04号)结果显示,你公司破碎车间原辅料破碎排气筒的颗粒物实测(排放)浓度平均值为:86.1mg/m3,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GB29620-2013《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30mg/m3)。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你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郭荣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信息、生产规模等信息;
2.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授权委托事宜;
3.《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表》《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附图各一份,现场检查证据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4.福建永春荣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及验收材料、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相关环保手续。
5.永春县环监测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永环站监〔2022〕气04号)一份,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22年10月9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保罚告字〔2022〕15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五)“超标排污类 第2点”的处罚幅度,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电话:0595-23885443
地址:永春县五里街镇仰林路68号
邮编:36269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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