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2〕564号 - 福建中科三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
2022-12-19 10:29 阅读人数:1

  闽泉环罚〔2022〕564号

福建中科三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MA358DRY6B

  法定代表人:潘碧锋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济川社区617号

  你公司的建设地点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济川村,主要从事城镇污水处理,负责运营永春县城市管理局永春县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潘碧锋,身份证号为350524197610134031。公司《永春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6年4月7日通过原永春县环境保护局审批(永环审[2016]表13号),环评批复规模为污水处理3万吨/日,于2020年5月25日自行组织对永春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3万吨/日)项目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公司已办理排污许可证,编号:91350525MA358DRY6B001V,有效期限:2022年6月28日至2027年6月27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3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臭气收集处理设施操作面板显示只有引风机在运行,臭气处理设施除臭塔(碱液喷淋塔)配套的2台喷淋泵均未运行,经现场抽测pH约为7,生物滴滤塔配套的2台补水泵均未运行;厌氧池和缺氧池臭气收集管道疑似无气流通过。2022年11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你公司工作人员对厌氧池和缺氧池臭气收集管道与浓缩池臭气收集管道连接部位进行拆解,发现地下管道内有积水,导致厌氧池和缺氧池臭气未收集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二份、《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二份、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附图二份,福建中科三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生产场所照片二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2.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潘碧锋及现场负责人林嘉男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信息、生产规模及委托事项等信息;

  3.永春县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与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应承担的义务;

  4.项目环评审批表、验收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项目环保相关手续;

  5.生物除臭系统设备操作说明书一份,证明设备操作规程;

  6.2022年三个季度废气检测报告,证明你公司季度废气检测情况;

  7.存在问题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完成整改情况;

  8.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一组,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2022年12月5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保罚告字〔2022〕16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处罚幅度,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玖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电话:0595-23885443   

  地址:永春县五里街镇仰林路68号

  邮编:36269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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