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3〕43号 - 林光财
2023-03-06 08:38 阅读人数:1

闽泉环罚〔2023〕43号

林光财:

  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700527XXXX

  地 址:福建省永春县蓬壶镇

  你经营的养殖点位于永春县蓬壶镇八乡村251号,主要从事生猪养殖。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所经营的生猪养殖点于2022年12月1日的养殖规模为存栏生猪约320头,未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林光财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2022年12月1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附图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的违法事实;

  3.2022年12月1日的生产场所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的违法事实;

  4.《永春县蓬壶镇总体规划修编》(2016-2030)节选一份,证明你经营的生猪养殖点符合镇域空间布局结构;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和《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闽政办〔2014〕98号)节选各一份,证明你经营的生猪养殖点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相应资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2023年2月16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保罚告字〔2023〕1号)已送达于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第2点”的处罚幅度(具体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对你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电话:0595-23885443   

  地址:永春县五里街镇仰林路68号

  邮编:36269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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