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3〕44号 - 泉州八香养殖有限公司
2023-03-06 08:40 阅读人数:1

闽泉环罚〔2023〕44号

泉州八香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MA2XNR2WK7Y

  法定代表人:郭西得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蓬壶镇八乡村158号

  你公司的建设地点位于永春县蓬壶镇八乡村158号,主要从事生猪养殖,于2017年1月6日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备案号:201735052500000001,养殖规模为年存栏生猪2400头,于2020年3月10日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350525MA2XNRWK7Y001W,有效期:2020年3月10日至2025年3月9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11月20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地磅下方栏舍粪污输送管道有破裂痕迹,部分粪污流入栏舍旁水沟;固液分离前集水池污水外流至外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地磅下方栏舍水沟、固液分离前集污池、集污池流出、农灌水进行采样,根据2022年12月5日永春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永环站监〔2022〕水18号)的监测结果,你公司农灌水水质情况为:悬浮物:914mg/L,化学需氧量:2770mg/L,氨氮:1451mg/L,总磷:32.1mg/L ,悬浮物、化学需氧量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表1旱地作物排放标准(悬浮物:100mg/L,化学需氧量:200mg/L,氨氮、总磷无限值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你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信息、生产规模等信息;

  2.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授权委托事宜;

  3.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查)附图各一份,生产场所照片一组,调查询问笔录三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证明你公司相关手续;

  5.永春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永环站监〔2022〕水18号)一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3年2月15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保罚告字〔2023〕2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五)“超标排污类 第1点”的处罚幅度(具体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捌佰元整(详见《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电话:0595-23885443   

  地址:永春县五里街镇仰林路68号

  邮编:36269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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