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3〕162号-永春土寨农牧有限公司
2023-06-27 15:35 阅读人数:1

闽泉环罚〔2023〕162号

永春土寨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6893869428

  法定代表人:叶金进

  地 址:永春县五里街镇吾东村土寨山12组

  你公司的建设地点位于永春县五里街镇吾东村12组,主要从事生猪养殖。你公司于2008年5月15日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号:永环审〔2008〕报告32号,主要从事生猪养殖,环评批复生猪存栏数2000头;于2011年2月22日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编号:永环验〔2011〕06号,验收规模为年存栏生猪为2000头;于2020年3月15日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3505256893869428001Z,有效期限:2020年3月15日至2025年3月14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3月24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3月23日(前一日)为大雨天气,检查当天为中雨天气,你公司仍将储液池水引至山林灌溉,执法人员现场对农灌水储液池进行取样。根据永环站监〔2023〕水03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农灌水水质情况为:悬浮物56 mg/L,化学需氧量344mg/L,PH值6.2,化学需氧量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表1旱地作物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200mg/L)。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附图各一份,永春土寨农牧有限公司养殖区域及周边环境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2.你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信息、生产规模等信息;

  3.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相关环保手续;

  4.《永春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编号:永环站监〔2023〕水03号)一份,证明你公司农灌水超标的违法事实;

  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一份,证明你公司农灌水应执行的标准;

  6.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相应资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3年6月8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保罚告字〔2023〕6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五)超标排污类 第1点的处罚幅度,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具体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或通过手银、网银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缴款后到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领取《福建省财政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电话:0595-23885443   

  地址:永春县五里街镇仰林路68号

  邮编:36269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