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3〕236号-福建亿华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2023-08-08 11:53 阅读人数:1

福建亿华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MAC76JR01E

  法定代表人:李欣欣

  地 址:福建省永春县达埔镇东园村495号

  经调查,你公司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达埔镇东园村495号,租用福建隆信香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及用地进行建设(该厂房系福建隆信香业有限公司向福建省永春宏益纸业有限公司承租),主要从事矿物质材料生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欣欣,身份证号码350582199312160023,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MAC76JR01E,于2023年3月20日办理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备案编号闽发改备〔2023〕C100060号),项目备案总投资额为800万元;公司项目于2023年3月20日开工建设,目前尚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7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检查时,你公司项目部分生产设备(破碎、筛分工序)已安装完成并调试,部分生产设备正在安装,项目尚未投入生产,存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发现,你公司将物料石英矿石和石英砂(占地面积约1200平方)露天堆放且未规范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5月17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各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2.5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的授权事项和时限;

  3.5月17日,你公司受委托人张兴加提供的福建亿华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主体信息;

  4.5月17日,你公司受委托人张兴加提供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欣欣、受委托人张兴加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5月17日,你公司受委托人张兴加提供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用地证明、厂房租赁协议、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项目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及租用手续;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7.5月17日,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相应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3年7月25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保罚告字〔2023〕9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首违不罚情形清单的第1点“未批先建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等措施的”情形,结合《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泉环保法〔2021〕2号)第1点的适用条件:“限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或者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类建设项目(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医院、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工业区污水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尚未投产或使用;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建设单位主动实施关停、停止建设或恢复原状”,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 第14点的处罚幅度,对你公司原料堆场未规范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元整(具体见《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综上,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或通过手银、网银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缴款后到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领取《福建省财政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电话:0595-23885443   

  地址:永春县五里街镇仰林路68号

  邮编:36269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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