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案由 |
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内容 |
决定时间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 |
1 |
永春县新万祥商务酒店(廖旭福) |
个体工商户 |
92350525MA310U7Q2C |
廖旭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
2023.9.18 |
(永)文综罚字〔2023〕003号 |
永春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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