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事项
(一)先行登记保存
(二)查封或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及其场所、工具、设备和运输工具
(三)封存、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含2个子项):1.封存、扣押与品种权侵权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2.封存、扣押与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四)代为补种树木
(五)封存、销毁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六)代为恢复森林保护标志
(七)代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八)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恢复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原状
(九)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十)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十一)查封、扣押非法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十二)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二、行政强制条件
(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实施;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形(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
(三)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
(四)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
(五)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可采取即时强制措施。
三、行政强制流程图
(一)、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
注:1、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种子法》第五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2、承办机构:永春县林业执法大队。
3、服务电话:0595-23883411 。
4、执法人员:2名以上。
5、监督方式: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法制监督等。
(二)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
注:1、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2、承办机构:永春县林业执法大队。
3、服务电话: 0595-23883411 。
4、执法人员:2名以上。
5、监督方式: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法制监督等。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泉州县、市(区)
福建省设区市
各省区市
国家部委
友情链接
微信扫一扫关注
扫一扫下载APP
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