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
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身份证号码
案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1
郑文举
自然人
3505251972
06061930
当事人在永春县桂洋镇金沙村黄沙角落茂春溪汇入桂洋溪入口处非法采砂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永水罚字
【2026】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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